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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2-2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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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66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学籍变动,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成人学生学习特点,特制几点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1.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指定的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1-2周,附带有关证明向学校(或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函授站、点)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其逾期间课时,按旷课论处。逾期三周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确因正当理由,当年不能入学者,须出据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次年开学前的一个月内(约12月份)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待学校核准后,按通知要求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学校有权分别情况,酌情处理。凡有徇私舞弊情节者,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入学资格,不受时间限制。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规定要求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生履行入学手续,须详细填写学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并予以编写学号。在经学校对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学生的学号自报到入学起至毕业离校不会变更。学生须牢记自己的学号。函授学生与学校(包括与函授站点老师)联系的信件、交批作业、提问、试卷、请假条等,除了写清姓名外,必须同时注明学号,以便及时无误地查对和处理。

5.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指定期限办理注册手续(交费手续按学年办理),将学生证交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或函授站、点)加盖注册章后生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6.学生必须按规定日程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作为学生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7.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按百分制或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8.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年总结和毕业鉴定。

9.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实习作业的成绩;考查课程学期总成绩按平时作业和学期考查两部分综合评定。

10.课程分学期开课的,每学期按一门次评定。

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辨,均按一门课程计。

11.学期(或学年)考试、考查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出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参加考核的资格:

1)一门课缺课时间数累计超过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应交数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超过应做次数三分之一者。

12.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持证明,因病则须持学校医院或县级医疗单位病假证明,在考试期前请假申请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交费跟班重修。

1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的学生,均须经重修取得课程成绩。

14.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给予一次正常补(缓)考,脱产生、夜大生补(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内进行,函授学生则在下一次函授期间进行。不能按期参加补(缓)考,可申请重修。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课程极限补考。

对专科各专业学生,要求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能达到省内组织的统一考试的合格标准,或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证书,做为毕业证书验印的依据。未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三、修业、重修、免修

15.修业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根据成人学习的具体情况,修业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专业学制的2年。

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申明具体理由和延长期限,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最近学年度相同专业招生情况,在有班可插的条件下审批。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函授站、教学点,一般不得办理审批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

16.重修

学生正常补考后,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1-4门课程不及格者,可随原班学习,其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函授站、点)统一审核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备案。

学生经正常补考后,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5-8门课程不及格者,要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跟随下一年级学习。随下一年级学习的需交学费。未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应予退学处理。

17.免修

1)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单科合格证书,或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肄业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已经修过并经考核合格的名称相同、学分或学时数相近、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申请时必须附交有关证书和证明(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原就读学校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和成绩单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2)脱产学生自学非主干课程,可以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正常学习和考勤,但要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取得成绩。

3)免修课程的门数和学时数原则均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五分之一。

4)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四、休学与复学、退学

18.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患病经医院诊断,必须长期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学习的时间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3)由于其他原因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19.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有关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0.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但不得超过二年,休学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21.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按学期或学年办理。

因病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其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学习的证明;因工作原因休学的,应向学校申明不存在工学矛盾方可复学。

学生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写好复学申请书,连同休学证明以及上述证明于学期开学前,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

经审核批准其复学的,由教学管理科将其编班后发出复学通知,按规定要求,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即为复学。

2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一年。学生在同一年级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到期不能复学,应予取消学籍。

23.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不向学校申请复学,应予取消学籍。

24.学生复学,一般均安排在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2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以及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者,应令其退学。

4)因犯严重错误,或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应令其退学。

26.学生退学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可以发给退学证明。是否退还部分学费,按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五、转专业与转学

27.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转学。

28.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9.学生确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应持现职单位证明或原因说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30.确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换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须持学生现职单位证明或原因说明,在每学年注册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填写转学表格,由学生本人持转出学校的证明、省招办录取审批表的复印件,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在转学表格上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学校报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审批同意并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专业、转学,只限同类别、同层次、同形式之间的一年级学生或原二年级转入一年级的学生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

六、毕业、结业、肄业

3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经江苏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32.学生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不再给予重修机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3.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生办理,发给肄业证书。

34.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只发给学习证明。

35.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毕业证明书须报省教育厅办理,于每年12月统一办理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附

36.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补充说明》、《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各函授站、教学点管理学籍的办法,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37.本实施细则如仍有未尽事宜,各函授站、教学点,发现超过本细则规定范围的事项,应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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