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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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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2 13:00:18 浏览次数: 【字体:


高职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规范扩招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时效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高职扩招各专业标准学制年限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原则上为三年。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kaiyun开云平台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条件为: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因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学习生活需要医疗的;

(三)其它有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

(一)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到入伍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接收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有关材料后,审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服役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部门证明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新生入学期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收到所在部队或征兵部门通报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均需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一般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不能如期的应当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暂缓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经历的真实客观记录,学籍管理具有客观性、严肃性、权威性。学院通过“学工系统”和“教务系统”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各方面学籍信息数据。

第九条 每年十月底学生应登录“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学籍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问题的,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

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修改的,需要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生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更改学籍信息:

在扩招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写错误,未及时更正的,造成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学籍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致函生源地公安部门,请求出具核实结果反馈函;

(三)核实学生材料真实性后,学生本人需填写《学生修改信息确认表》,院学籍办将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高职扩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考核方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面授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线上课程学习时间低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记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二)学生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另行安排考试。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须持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考试,并严格遵守《kaiyun开云平台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总成绩记为“0”分,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可给予补考。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kaiyun开云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经审核批准后,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创业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累计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休学:

(一)达到毕业年限或具备毕业条件的;

(二)其它不适合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

(一)创业、工作实践、出国出境的;

(二)结婚生子、照顾家人的;

(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心理疾病等其它疾病的;

(四)其它适合休学条件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均需由本人填写《kaiyun开云平台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其它休学需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休学期满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到校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条 复学手续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申请复学。本人需填写《kaiyun开云平台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期满身体恢复健康的学生,需提供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未达到毕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办理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入伍离校前,学生本人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退役证明书》到学院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填写《kaiyun开云平台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四)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前,继续教育学院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六)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复学,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调整到其它专业;

(七)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二十五条 退学办理:

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本专业毕业学分要求的,可准予毕业,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予以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

对结业的学生,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可参加相关课程学习与考核,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9年9月10日


终审: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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